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实施机构 |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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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00706000 | 实施编码 | 440000000000006940132002 | 许可事项编码 | 00694013201007060022440000 | |||
通用事项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初审、审批 | |||||||
法定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 通办范围 | 跨省 | |||
服务对象 |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非垂直系统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非网上办理事项 | |||||
结果名称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申请表 | 结果样本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pdf | |||||
行使内容 | 无 | |||||||
预约办理 | 无 | 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
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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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0-84469270、020-84469702、020-89023252 | 监督电话 | 020-89890137 | |||||
窗口办理信息 |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证大厅 |
办理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全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交通指引:1、乘坐地铁八号线到地铁鹭江站C出入口下,走约80米到达。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5号) a)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 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b)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范本表格 | 空白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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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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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现场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档材料。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2 | 接收单位法人资格、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批准文件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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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现场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档材料。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卫生、食药、工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局) 企事业单位(卫生、食药、工商部门,事业单位管理局) | ||
3 | 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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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现场提交原件,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档材料。 |
1 | 0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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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材料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3)现场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档材料。 |
0 | 1 | 纸质 | 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管理局) | ||
5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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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填写完整无误, (2)加盖单位公章 (3)现场提交原件,并提交原件PDF格式文档材料。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 卫生计生) | 表格下载 | 表格下载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申请表》用钢笔(水笔)如实逐项填写或A4纸打印,字迹工整、清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连同有关材料于左侧装订成册。外文缩写首次出现时,需给出原文全称。病原微生物分类及名称、运输包装分类参照卫生部制定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无
1.申请
所有申请人均应通过现场提交申请。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办事大厅网站(网址:http://wsbs.gdwst.gov.cn)上公开,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同时在受理窗口可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办证大厅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提供申请编号。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由委科教处负责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工作的准备。
3.获取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询。窗口查询(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证大厅)、电话查询(电话:020-84469270)
无
不收费
无
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本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申请人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审批部门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以及是否同意该项审批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对该项行政审批的实施,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行政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申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认为审批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权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和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现场审查时须提供配合,不得予以阻挠和拒绝;
申请人取得行政审批后,需要对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提起申请;
审批部门对申请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审批不得转让。
行政复议 | 部门 |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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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东省东风中路305号大院;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 |||||||
电话 | 020-83132368、010-68792553 | |||||||
网址 | http://www.gd.gov.cn/;http://www.nhfpc.gov.cn/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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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788号 | |||||||
电话 | 020-37890908 | |||||||
网址 | http://www.gtyy.gov.cn/ |
1.权责划分(省)初审